第三集:融资性贸易裁判思路及趋势(上)
为了进一步分析不同法院对融资性贸易的裁判差异,本文将通过案例中的交易逻辑、货物交付、资金及发票链路、意思表示、法律关系五大要素详细探究,以期揭示不同法院的审判思维及裁判标准,为相关法律实践与研究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差异
以下为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商)初字第4670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42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裁判中认为,中能源提供证明融资性贸易的证据不足,寰球实业与中能源签订的《煤炭采购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同时认可中能源直接发货至大唐电力导致寰球实业无法提供运输、交货等凭证的陈述。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中能源向寰球实业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认为,案涉各方均未能证明存在实际货物或相关履约行为,仅凭合同、预付款和发票等事实认定合同真实性的证据确有不足之嫌。即使案涉合同为融资性贸易行为,也仅导致作为虚伪意思表示的买卖合同无效,而被隐藏的借贷行为如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依法应当认定有效;即便借贷行为也无效,中能源仍应返还已收取的款项。
作为二审法院的最高法最终判决:尽管原审判决对案涉法律关系认定为买卖合同存在疑点,但其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二、一审重外观主义,二审重穿透思维
在寰球实业案中,交易逻辑及资金、发票流转构成封闭环路,同时本案无确切证据证明货物存在实际交付。在此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倾向于认定合同为真实的买卖合同,保护私法秩序中的外观主义;二审法院则尝试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对交易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考虑了可能存在的融资性贸易行为。
虽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案件法律关系的判断有误,但认可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这表明,一审法院倾向于保护私法秩序中的外观主义,而二审法院运用穿透式审理思维探究交易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但即便如此,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也不会轻易予以推翻。
三、小结
是否运用穿透式审理这一思维,是不同审级法院裁判出现分歧的关键点。下一篇将从地域视角横向比较不同地区的司法裁判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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