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

以下都是我本人代理并出庭的案件,每一件都讲清三件事:案件的关节点在哪里、为委托人争取到了什么、方法是什么。为保护委托人,当事人信息与案号均已隐去,判决原文不转载。

案例实录 Case Files
01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 · 代理原告方

货款四十余万元全额追回:把逾期利息的起算点锚定到合同约定的开票日

委托身份与案件背景

原告方(供货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一审。

委托人与对方签订化工原料采购合同,分批供应油品共六十余吨,货款合计四十余万元。委托人依约交付并经对方签收过磅单,随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签收发票后未付款。庭审中对方对欠款本身并无异议,只对利息与其他费用提出异议——这类“认账不认息”的案件,争的不是欠款,而是时间和费用的算法。

争议焦点

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逾期利息从哪一天起算、按什么标准计算;律师费与财产保全担保费能否由对方承担。

关键突破口

  • 把利息起算点锚定到“开票日 + 60 日”。合同结算条款约定“收到发票后 60 日内支付对应货款”,据此把两批货款的利息起算日分别确定在各自开票日之后第 60 日,而不是从起诉之日才开始计息。仅此一项,为委托人多争取了数月的利息,且该算法被法院完整采纳。
  • 逾期利率主张为一年期 LPR 的 1.5 倍。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况下,援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主张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上浮 50% 计算,获得法院支持。
  • 把律师费与保全担保费转由对方承担。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争议败诉方承担与争议有关的诉讼费、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及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据此主张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与发票,律师费与财产保全担保费全部获支持。

我方主张与起决定作用的证据

  • 起决定作用的是合同的两条条款:结算条款锁定了利息的起算日,争议解决条款成为转嫁律师费与保全费的依据——两条都是签约时就写好的,争议发生后直接可用。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对方签收的过磅单:证明交付时间、开票金额与签收事实,使“已交付、已开票、已逾期”三个事实在庭审中均无争议。
  • 委托代理合同与律师费发票、保全担保费发票:证明实现债权的费用已实际发生,回应了对方“费用无据、未实际发生”的抗辩。

处理结果(2026年6月)

法院支持全部诉讼请求:货款四十余万元全额给付;两批货款分别自开票日顺延 60 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费与财产保全担保费由对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申请费亦由对方负担。

本案对方对欠款金额无异议,主要争议集中在利息与费用。对方未提起上诉。

02

劳动争议 · 一审 + 二审(终审)· 代理被告 / 被上诉人

索赔十五万余元的内退待遇争议:先还原内退的性质、再固定五年未提异议的事实,一审、二审均驳回

委托身份与案件背景

被告方(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

委托人为一家盐业企业。对方是该企业一名已办理内退的职工,主张企业按内部制度以 2008 年档案工资的 35% 发放内退生活费的做法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要求企业补发五年间的工资差额十五万余元,并支付防暑降温费。对方先申请劳动仲裁被不予受理,2025 年 7 月转为起诉;2025 年 12 月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对方不服提起上诉,2026 年 3 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一套抗辩思路贯穿两审,两审均未支持对方的请求。

争议焦点

内退期间的生活费是否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束;职工对企业内退制度长达五年的接受,是否构成对该制度的认可。

关键突破口

  • 还原内退的性质与起因(法院采纳,两审驳回依据之一)。对方是因其个人身体原因主动提出提前内退申请、经企业会议研究同意,并非相关法规所指的“富余职工”,故对方援引该规定主张“内退期间劳动关系存续、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不符合客观实际。
  • 用五年间的持续行为固定“认可”(法院采纳,两审驳回依据之二)。对方内退后按月领取内退待遇,连续五年从未就待遇标准与支付方式提出任何异议,构成对双方内退安排及履行情况的持续认可;在此情形下再主张未发工资,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从“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前提”论证。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对方内退期间未再提供任何劳动,以最低工资标准衡量内退待遇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 逐项拆掉“差别待遇”与“防暑降温费”两项主张。对方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同等条件下待遇标准不一的情形;企业内部不同岗位、不同工龄、不同档案工资基数的职工之间待遇存在差异,恰是公平的体现而非歧视。防暑降温费的发放范围限于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内退人员不符合条件。

我方主张与起决定作用的证据

  • 起决定作用的是两组事实:一是内退的起因与性质(因个人身体原因主动申请、经企业研究同意,并非法规所指的富余职工安置情形),二是对方连续五年按月受领待遇、从未就该内退事宜提出异议的持续行为。一审、二审均依据这两组事实认定对方的请求与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 企业内退人员管理办法、对方的提前内退申请与公司会议研究决定记录:证明内退系对方因个人身体原因主动申请、经企业研究同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 内退待遇按月发放的凭证:证明企业并无欠付,且对方在长达五年间持续受领、从未异议。
  •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前提的论证:系我方在答辩中提出、以内退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为据。

处理结果(2025年12月 — 2026年3月)

一审(2025 年 12 月)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方上诉后,二审(2026 年 3 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企业无需赔付,对方十五万余元索赔及防暑降温费主张均未获支持。

本案对方系主动申请内退后反悔索赔,两审均未支持。

03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一审 · 代理被告方

被诉四万元的宠物诊疗纠纷,最终判赔不足万元:打掉赔偿计算基数完成减损

委托身份与案件背景

被告方(动物诊疗机构)的委托代理人,一审。

一名客户携带犬只到院行剖腹产手术,术后四只新生幼犬中两只死亡。客户以购买母犬的交易价格为依据主张财产损失四万元。对委托人而言,这类案件的核心目标不是争论“是否赔偿”,而是把赔偿数额压回合理区间。

争议焦点

新生幼犬死亡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损害赔偿的计算依据应当是母犬的交易价格,还是幼犬本身的价值。

关键突破口

  • 打掉赔偿计算基数(本案最关键的一环)。对方主张以其购买母犬的两万余元交易价格作为幼犬价值的计算依据。抗辩的核心是:交易价格并不等同于新生幼犬的价值;购买母犬的支出是已经实现的沉没成本;配种费用属于繁殖行为的前期投入;刚出生的幼犬没有独立交易价值。对方既未提交估值报告,也无其他有效证据支撑其四万元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因果关系上的举证责任。对方未提交尸检报告或第三方鉴定报告,无法证明幼犬死亡与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风险告知抗辩。提交门诊病历、超声检查单与手术知情同意书,证明术前已发现难产与胎儿缺氧情形,并已将术中、术后胎儿死亡的风险向对方告知、由对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我方主张与起决定作用的证据

  • 起决定作用的是对赔偿计算方法的攻击:法院最终未按对方主张的母犬交易价格计算损失,而是结合案件实际酌定赔偿数额。
  • 门诊病历、超声检查单与手术知情同意书:证明术前情形与风险告知、签署情况,用于说明诊疗方已履行告知义务。

处理结果(2025年6月)

法院认定诊疗机构存在一定过错,同时采纳了我方关于赔偿计算基数的抗辩,未按对方主张的母犬交易价格计算损失,而是结合案件实际酌定赔偿,赔偿数额不足万元;再与对方拖欠的诊疗费折抵后,实际赔偿额进一步下降。对方四万元的索赔额被压减逾八成。

需要如实说明的是:本案中委托人的过错并未被完全排除,法院仍认定存在一定过错。可宣传之处在于赔偿数额的有效压减,而非责任的完全免除。

本案对方未就赔偿基数提交估值或鉴定依据,其主张的计算方法未被法院采纳。

脱敏说明与个案声明

脱敏处理:本栏目所有案例均已作脱敏处理——不披露案号(案号可反查原判决并还原当事人身份); 当事人一律以委托身份或行业代称,不出现姓名与主体名称;金额只保留量级或比例;日期精确到年月; 法院只保留层级与审级,不写具体法院名称。案例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整理,判决原文一律不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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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

关于本栏目案件来源、脱敏口径与结果效力的常见问题。

“亲办案例”里的案件都是黄凰律师本人办理的吗?

是。本栏目收录的均为黄凰律师本人亲自接受委托并出庭代理的案件,每篇均在开头注明当年的委托身份(代理原告方还是被告方)与审理审级,案例内容依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整理。与“原创专栏”的法律研究、“媒体报道”的外部报道性质不同,本栏目写的是本人办理案件的过程与方法。

为什么案例里看不到案号、当事人姓名和具体金额?

因为这几项都属于可识别信息,公开披露会给当事人带来风险。案号可以直接反查到原判决书并还原当事人身份;当事人姓名与主体名称属于客户隐私,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因此本站对所有案例作了脱敏处理:不写案号,当事人以委托身份或行业代称,金额只保留量级或比例,日期精确到年月,法院只保留层级与审级。判决原文一律不予转载。

案例里写的处理结果,能说明我类似的案子也会有同样的结果吗?

不能。每个案件的处理结果都取决于该案的具体事实、证据情况与法律适用,任何一个环节不同都可能改变结论,既往案例不构成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您可以参考的是其中的分析思路与办案方法,具体判断需要结合您自己的材料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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