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集:融资性贸易的监管政策及监管趋势分析
2013年至2024年6月期间,我国出台了28部涉及融资性贸易的政策文件,其中26部为规范性文件,1部为部门规章,1部为行政法规。
一、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的文件框架
中央层面出台的文件构成监管主干,地方层面则结合区域国企管理实际进行细化落实,两者共同形成了融资性贸易的政策约束网络。
二、2013—2015年:预警与初步管控
这一阶段监管部门对融资性贸易的态度为预警与初步管控,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限期清退”“披露”“加大管控力度”等。
三、2016—2021年:政策波动与调整
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对于虚假交易及“空转”贸易行为,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严重不良后果,必须追究相关责任,并详细规定了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及责任追究的具体处理方式。
2017年7月27日,国资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发布《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融资性贸易的定义及特征。
2021年8月13日,国资委国企绩效评价中心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提出,要加强融资性贸易业务管理,适度压缩融资性贸易规模。同年12月6日,监管部门再次调整态度,要求全面清理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等风险业务。
四、2022年至今:细化监管、强化追责
2022年至今监管态度趋于严格,开始细化监管、强化追责。这是因为监管部门对融资性贸易风险的认识不断深化,逐步了解到其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操作风险、合同无效风险、诉讼不利风险、税务风险、刑事风险及道德廉政风险等一系列危害,因此开始采取更为细化和具体的措施。
2023年4月,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融资性贸易及虚假业务采取“零容忍”态度,一旦发现将提级查办。同年10月12日,又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详细列出中央企业贸易经营中的“十不准”,旨在坚决杜绝虚假交易行为。
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通过第781号令,进一步将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的责任追究提升至行政处分层面。
五、趋势判断
从时间演化发展来看,监管部门对融资性贸易行为的监管态度虽然经历过来回波动和调整的阶段,但总体上是逐渐趋严的。为此,央企、国企管理人员需要加强对融资性贸易等虚假交易的学习、甄别以及风险防范,避免触碰法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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